【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