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通报分为应急管理系统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条 内部通报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日报、周报等形式,按照高低排名,在系统内部就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的通报。

第四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内部通报应通报以下内容:

(一)每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辖区内企业安全承诺率、系统在线率、视频在线率、离线企业排名、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装置开停车、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警情及处置、巡查抽查异常等情况,并提出重点改进建议。

(二)每周(月、季、年)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承诺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重大危险源企业在线数量与在线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视频在线企业数量与在线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企业周(月、季、年)变化、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周(月、季、年)主要分布、周(月、季、年)主要警情与处置统计、巡查抽查异常情况统计、重点关注企业清单与问题及以上相关内容的分析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专题通报。针对监测预警系统应用过程中突出和共性问题不定期专题通报。

第五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内部通报应通报以下内容:

(一)每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企业报警消警、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预警处置,安全承诺落实、系统在线、视频在线、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抽查发现的异常等情况。

(二)每周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按时安全承诺次数与排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次数及排名、在线时长与排名、视频在线时长与排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清单、巡查抽查异常情况统计分析、报警预警消警情况分析及数量排名等。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在系统内部就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年度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公开通报月度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次数排名前10位的地市,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次数、企业名单等情况;对月度排名前10位的地市进行通报警示,对连续2个月度排名前10位的地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3个月排名前10位的地市进行约谈。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应急管理部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及约谈。

第九条 通报信息最大限度由本级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本级监测预警系统、APP、工作群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通报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应向企业发布通报信息。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