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强制条款解读

设施1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重点)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0.60MPa。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0.10Mpa。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3层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危消防水箱。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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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重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门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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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3

泡沫灭火系统(重点)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要求。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用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再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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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4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重点)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割的要求。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和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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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5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器(重点)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物等物质的火灾。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室内规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活防腐蚀性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活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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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6

气体灭火系统(重点)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小于或等于2s。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方式。预知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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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7

干粉灭火系统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径应≥6min。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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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8

灭火器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最少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建筑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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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9

防烟和排烟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1.2倍。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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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起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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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三部强制性标准转推荐性标准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变更为 GB/T 50110-19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变更为GB/T 50163-19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变更为GB/T 50193-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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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十九部标准部分强制条文被废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