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秦皇岛市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及罐区警示标志、充装区内设置床铺、线管不防爆、未标识介质名称及流向、照明电源接线盒进线处未进行封堵、加压泵防爆配电箱螺丝未配齐、充装区防爆配电箱紧固螺栓松动、电子灌装秤显示器未安装防护罩、卸车区管道压力表未检验、未设置安全须知等警示和风险告知牌并配备报警器等安全隐患,且复查时未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