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张家口市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张家口某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