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建法〔2021〕23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办事指南(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书(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出台前,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四、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报备,并自行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修改

六、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备案制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备案制工作宣传,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事后监管核查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积极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确保建筑业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办事指南

2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3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承诺书(模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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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办事指南

(供各市州参考)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第一次修正,2019423日予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1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913日、201812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第二条第一款: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第三条:自20217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企业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所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打印申请表;附件资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备核)。实行电子化申报的,提交资料的原件扫描件。

(二)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并受理之后,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制证

备案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证书打印管理系统印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并在证书编号一栏注明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

(七)技术工人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