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8月1日生效的《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一、修订背景


经综合研判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管理现状,山东海事局依据上位法授权,2017年、2019年先后制定有关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辖区航运企业和船员在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方面的需求,规范了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管理工作。

在广泛征集航运企业和广大船员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对《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8月1日生效。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借鉴其他法规的立法经验,为保持基本定义内涵与“20规则”表述一致,“小船办法”所称“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系指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2、“小船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为取得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3、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增加了“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要求,与“20规则”一致。

 4、增加有关“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可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规定,与“20规则”一致。

5、增加了持有军事船舶副机电长,渔业船舶一等、二等和三等适任证书申请“小船办法”适任证书的相关规定,与《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职务和船舶等级一致。

6、明确在沿海小型客船上任职的驾机员应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的要求。

7、将取得适任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调整为“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与“20规则”一致。

8、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调整为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与“20规则”一致。

9、“在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其适任证书应按相关规定取消对客船的限制”中“高级船员”改为“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描述更准确。

三、其他人员任职要求



1.在沿海小型船舶上任职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船员应按“20规则”取得相应的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GMDSS适任证书”)。

2.除持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外,在沿海小型船舶上服务的其他船员应按“20规则”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四、利好船员的有关规定


(一)延长驾机员晋升二等船长或轮机长过渡规定

因疫情原因,截至2020年5月1前持有有效驾机员适任证书且具有 30 个月相应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继续参加二等船长或轮机长岗位培训,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考试通过者在相应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船上见习后,按照新修订实施的法规,可申请相应的二等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二)打通沿海小型船舶船员晋升“20规则”船员的通道

1.船长及高级船员任职合计不少于24个月,经相应地适任岗前培训、考试、见习,可以取得沿海500GT/750KW以下适任证书。

2.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任职合计不少于12个月,经相应地适任岗前培训、考试,可以取得沿海500GT/750KW以下适任证书。


(三)免除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更新培训

持有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