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GBT50483-20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202031号实施,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指导化学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依据当前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政策,结合国内外化工环保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章节:
第二章 术语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酸雾:雾状的酸性物质,其pH值为3~4.5

酸雾:空气中粒径介于0.1μm~10μm之间的雾状酸性物质。

酸雾通过粒径来确定。

初期雨水: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降水量。

初期污染雨水: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雨水。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雨量。

初期雨水术语修订,可按时间或厚度定义。


回用水: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新增回用水术语。


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物,简称VOCs

1 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2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与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及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核算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术语。


第三章 设计内容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3.0.1 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在地区环境现状;

2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4 存在的问题。

3.0.1 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防治对策;

3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项目建议书内容修订。

3.0.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建地区的环境现状;

2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 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4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4 控制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初步技术方案;

5 环境及生态影响初步分析;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内容修订。

3.0.3 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报告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

2 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

3 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4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 环境治理、保护技术与措施;

6 简述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措施;

7 环境治理预期效果;

8 项目建设对生态、文化遗产的影响;

9 环保设施与机构设置;

10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说明;

12 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0.3 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项目区域的环境承载力;

3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

4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项目建设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7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内容修订。


3.0.4 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1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工程设计中新增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4.0.4 具有水体环境污染风险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宜选址在距离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线1000m范围内。

新增化工建设项目与周边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线的距离要求。


4.0.7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布置。

新增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需同时。

4.0.11 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处理厂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8 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贮存库、罐区、装卸站、污水处理场、危险废物暂存区、废物填埋场和焚烧装置等,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应改为宜。


第五章 废气防治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50483-2019

主要变化


5.1.5废水排气筒应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规定。国家或地方规定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的规定。

新增采样孔设计的规定。


5.1.7废气治理工程的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废气治理新增安全设计的规定。

5.2.1 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等气态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不得开放式操作。

5.2.1 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或设施。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宜选用密闭的设备或设施。


5.2.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尤其回收装置的固定顶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或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 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或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的设计容积大于或等于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或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的设计容积大于或等于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封嵌式、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规定。

3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新增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规定。


5.2.3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1 空气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映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2 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反应器升温及反应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3 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4 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5 在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6 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气。


新增哪些情况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不得无组织排放。

5.2.3易挥发性液体的装卸宜采用浸没法装卸系统或其他密闭设施,并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5.2.6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卸的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卸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

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严禁采用喷溅式装载;

3 运输先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4 合成树脂项目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

气相平衡管,起到压力平衡的作用,槽车装料时,罐内压力通过此管线泄压,防止超压;槽车卸料时,罐内压力通过此管线补压,防止真空。



第六章 废水防治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6.1.4 排入城镇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排入城镇下水管网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三级标准火污水处理厂的接纳管水质要求;

2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同时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 应符合城镇下水管网的有关进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6.1.5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

6.1.6 废水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符合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管宜按“一厂一管”制送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在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管宜按“一厂一管”制。不同水质的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执行现有的规范与原有规范不同。



6.1.8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并宜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联网;

2 对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 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 排放口环保图形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规定。

新增排污口设计的规定。


6.1.10 宜根据装置生产特点和污染特征进行污染区域划分,设置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

6.1.11 雨排水在排出项目界区前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

新增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及雨水监控设施设计规定。


6.2.4 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等污染区域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收集并处理。全厂雨污分流切换阀宜采用远程控制阀。

新增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受污染雨水及冲洗水需收集处理。


6.2.5 化工废液应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新增化工废液需收集处置。


6.2.6 循环水系统应配置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小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新增对循环水水质等的要求。


6.2.7 原料、燃料、产品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设置防止雨水冲刷物料造成污染的设施。

新增原料、燃料、产品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可设置雨棚等措施防止雨水冲刷物料。


6.2.8 化学品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物料泄漏。

新增化学品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可设置环沟等措施,防止物料泄漏。


6.2.9  污染防止分区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应收集并处理。

污染防止分区按《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划分。


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所产生的化学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5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应符合本标准第5.2.7条的规定。

新增污水处理场设计要求。

6.5.7 污水处理场(站)的出水应设有计量与监控设施。

6.5.5 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宜采用在线监测。

污水处理场(站)进、出水指标均需在线监测。


6.5.7 回用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5.8 回用水处理场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

6.5.9 下列废水可优先作为回用水水源:

1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 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 非污染雨水。

6.5.10 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6.5.11 回用水处理场(站)进出水应设置计量与监控设施。

6.5.12 回用水处理场(站)产生的浓盐水在有纳污水体且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许可后宜直接排放至纳污水体;缺乏纳污水体或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后续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新增回用水处理规定。


6.5.13 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设施,其有效容积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与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新增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配套要求。


6.6.3 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物料泄漏量、消防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 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时要求时,应设双动力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新增应急事故水池设计规定。


6.6.4 在开停车、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可燃、有毒、污染性液体泄漏及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或环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环沟泄流能力应按消防废水、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满足最大流量要求;

2 围堰地坪应符合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 围堰外应设置切换阀门;

4 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新增装置单元物料泄漏及漫流时相关规定。


6.6.5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应由切换阀门切换到清净雨水系统,切换阀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应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远程控制。

新增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雨水相关规定。


6.7.1 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6.7.2 防渗措施应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类别确定,并应采取防止液态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测井,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0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防护设施。监测井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6.7.4 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土壤受到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


新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的内容。污染防治分区可参见《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


第七章 固体废物处置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7.4.7 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结晶盐等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分类,妥善处理(置),宜采取浓缩、脱水、焚烧、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新增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中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置)规定。



第八章 噪声防治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50483-2019

主要变化


8.3.2 化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功能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并宜远离场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2 主要噪声源及生产车间周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仓库、料场等;

3 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8.3.3 化工建设项目的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的建筑宜布置在隔声屏障的声影区中。

在噪声防治设计方面对化工建设项目总图布置、竖向布置作了规定。

8.3.3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制值应按表8.3.3执行。

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限制值90dB(A)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时噪声限制值75dB(A)

6 厂部办公室、会议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研究所、打字室(室内背景噪声级)噪声限值60dB(A)


8.3.5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制值应按表8.3.5执行。

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限值85dB(A)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噪声限制值70dB(A)

6 厂部办公室、会议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研究所、打字室(室内背景噪声级)噪声限值55dB(A)

厂区内噪声限制值修订。

8.4.1 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其限制值可按表8.4.1采用,超标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8.4.1 厂界噪声限制值(等效声级Leq(dBA))特殊住宅区、疗养院昼间45,夜间35

8.4.1 厂界噪声限制值(等效声级Leq(dBA))特殊住宅区、疗养院昼间50,夜间40

厂界噪声限制值修订。


第九章 环境监测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9.0.6 生产、使用、储存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工建设项目,宜配置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仪器设备。

新增对挥发性有机物检漏作了规定。


第十章 环境保护管理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主要变化


10.0.3 宜设置全厂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新增从工程设计标准角度促进信息化环保管理水平的提高。






来源:经燕化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