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检目录更新了!送检注意收藏!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用于医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易结算

6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V

用于贸易结算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易结算

6

8

称重

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P

 

7

9

称重

显示器

称重显示器

P

 

8

10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9

11

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0

14

水表

水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1

15

燃气表

燃气表G1.6~G16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16

热能表

热能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17

流量计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P+V

用于贸易结算

14

18

血压计(表)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9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5

20

眼压计

眼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6

21

压力仪表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

P+V

用于安全防护

22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P+V

用于安全防护

17

23

机动车

测速仪

机动车测速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18

24

出租汽车

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P+V

用于贸易结算

19

25

电能表

电能表

P+V

用于贸易结算

20

26

声级计

声级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1

27

听力计

纯音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8

阻抗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2

29

焦度计

焦度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3

30

验光仪器

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

P+V

用于医疗卫生

31

验光镜片箱

P+V

用于医疗卫生

32

角膜曲率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4

33

糖量计

糖量计

P+V

用于贸易结算

25

34

烟尘粉尘

测量仪

烟尘采样器

P

 

35

粉尘采样器

P

 

36

粉尘浓度测量仪

P

 

26

37

颗粒物

采样器

颗粒物采样器

P

 

27

38

大气

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P

 

28

39

透射式

烟度计

透射式烟度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9

40

水分

测定仪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1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2

原棉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30

4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31

44

谷物

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V

用于贸易结算

32

45

乳汁计

乳汁计

V

用于贸易结算

33

46

电动汽车充电桩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V

用于贸易结算

34

47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5

48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6

49

医用

活度计

医用活度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7

50

心脑电

测量仪器

心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1

脑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2

多参数监护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8

53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P+V(500kV

(含)以下) 

P(500kV以上)

用于贸易结算

39

54

测绘仪器

手持式激光

测距仪

P

 

55

全站仪

P

 

56

测地型GNSS

接收机

P

 

40

57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氧化硫气体

检测仪

P

 

58

硫化氢气体

分析仪

P

 

59

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

P

 

60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P

 

61

烟气分析仪

P

 

62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P

 

63

甲烷测定器

P

 

注: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来源:http://gkml.samr.gov.cn/nsjg/jls/201911/t20191104_308126.html